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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成林、袁训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林,袁训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林,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袁训湖,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训湖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