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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22

案件名称

张某雷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71号原告:张某雷,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雷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雷经亲友劝说及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雷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雷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