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66号原告: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6988号。法定代表人:聂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郑,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法定代表人:袁莹。原告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吉林省元大管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