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2017)陕民再44号民事调解书,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泰发祥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44218.6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