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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韩进强、范县鑫生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进强,范县鑫生农民专业合作社,黄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进强,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善,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县鑫生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棉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运,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承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上诉人韩进强因与被上诉人范县鑫生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黄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78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进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进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进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7元,减半收取10103.5元,由上诉人韩进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献忠审 判 员  马艳芳代理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