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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常军、谭小平与黄敬芝、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军,谭小平,黄敬芝,陈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77号原告:刘常军,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谭小平,女,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常军之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敬芝,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陈玉梅,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刘常军、谭小平与被告黄敬芝、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常军、谭小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常军、谭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常军、谭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刘常军、谭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斌人民陪审员  张胜人民陪审员  袁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