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常军、谭小平与黄敬芝、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军,谭小平,黄敬芝,陈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77号原告:刘常军,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谭小平,女,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常军之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清,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敬芝,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陈玉梅,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石首市。原告刘常军、谭小平与被告黄敬芝、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常军、谭小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常军、谭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常军、谭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刘常军、谭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斌人民陪审员 张胜人民陪审员 袁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