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科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贾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贾红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915号原告重庆科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威灵寺村垭口偏岩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001066710122488。法定代表人陈能模,任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宏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红莲,女,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红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红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