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宪录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录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宪录,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图森林经营局岛安林场职工,暂住安图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1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宪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宪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张宪录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所持有的周某名下卡号为×××和卡号为×××的两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中国银行安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图县支行于2016年10月多次向周某进行催收,周某将催收信息转达给被告人张宪录后,仍未还款。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7日,分别欠中国银行本金14762.05元人民币、利息689.87元人民币,中国农业银行本金14731.21元人民币、利息693.99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宪录系主动投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张宪录已偿还所欠中国银行安图支行本金14762.05元人民币、中国农业银行安图县支行本金14731.21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宪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宪录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姜某、周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收入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欠款明细、申请人资信证明、催收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宪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宪录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宪录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偿还恶意透支金额,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张宪录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宪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宪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