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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露华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露华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111号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华,男。被告:上海露华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珲。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露华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民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