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俊鹏与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鹏,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60号原告罗俊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被告高伟,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鹏诉被告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俊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俊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俊鹏撤回对被告高伟的起诉。诉讼费7659元,减半收取3829元由原告罗俊鹏负担。审判员 王卓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