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詹竹清与万文良、万文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竹清,万文良,万文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93号原告:詹竹清,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文良,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石头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09051615。被告:万文环,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石头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421121196306116019。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友明,系万文环妻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竹清诉被告万文良、被告万文环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竹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靖红涛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