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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伟明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31号之一申请人:张伟明,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人张伟明因本院公告拍卖“福港7”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3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张伟明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张伟明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伟明申请登记的27500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319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张伟明申请登记的27500元债权对“福港7”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