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立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224号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人民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辉刘立军,女,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南佐镇东南街村王海亮,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南佐镇西北街村光明街7号刘聚辰,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南佐镇东南街村小南佐9号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立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1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1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