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森、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森,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财保8号申请人:李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40号。法定代表人张学忠,董事长。申请人李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产进行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镇××花园×居××房屋。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