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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朱国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朱国乾,孙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1950-7。法定代表人:王仲辉,行长。被执行人:朱国乾,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桂丽,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乾、孙桂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朱国乾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翠湖香堤2幢01室的房地产。2017年5月9日买受人黄浣军(公民身份��码:)以17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国乾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翠湖香堤2幢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3)第06305号]归买受人黄浣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浣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浣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