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馨月、冯小俊与被执行人马悦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馨月,冯小俊,马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梁馨月。申请执行人:冯小俊。被执行人:马悦婷。申请执行人梁馨月、冯小俊与被执行人马悦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悦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馨月、冯小俊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悦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