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晨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徐晨,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宝民,经理。再审申请人徐晨诉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6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