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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贝娜诉被告何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贝娜,何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张贝娜,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何南海,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贝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贝娜于2017年5月25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3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