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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世帅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帅,杨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0032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帅,男,1993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杨素青,女,1960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吴世帅申请执行杨素青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第00501号执行证书,吴世帅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杨素青支付4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素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要求到庭汇报财产及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素青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杨素青名下有房产线索,已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杨素青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杨素青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素青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吴世帅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素青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素青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