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亚玉、李金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亚玉,李金木,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林如山,林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亚玉,女,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海、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木,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10,组织机构代码55621873-4。法定代表人:李金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如山,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人:林龙泉,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纪亚玉与李金木、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林如山、林龙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纪亚玉无法提供李金木、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林如山、林龙泉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纪亚玉的债权本金9800000元、财产保全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