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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连锦来物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西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锦来物流有限公司,黑龙江西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8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锦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岔鞍村四队。法定代表人:周传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西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8号综合楼301-302室。法定代表人:柴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锦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西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岩审判员 郎永波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