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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辽宁盛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盛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系该公司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某,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辽宁盛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盛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5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刘某现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