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新凯与烟台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凯,烟台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811号原告:王新凯,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区发三路北。法定代表人:艾小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凯诉被告烟台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