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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闽骏钢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闽骏钢铁有限公司,苏州昊运钢铁有限公司,苏州北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旭旺钢铁有限公司,张银秀,刘建新,刘建生,黄辉华,张小红,黄友财,刘建洪,魏胜安,黄爱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浅水湾街2幢10室。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欲宽,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虎泉路888号27幢401-B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被执行人:苏州闽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泉路888号27幢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被执行人:苏州昊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泉路888号27幢408室。法定代表人:黄辉华。被执行人:苏州北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张银秀。被执行人:上海飞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1幢3112室。法定代表人:占月英。被执行人:上海旭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曹安路4658-6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洪。被执行人:张银秀,女,汉族,1969年3月3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建生,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辉华,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友财,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建洪,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魏胜安,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爱吉,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工业园区诚成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博昌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闽骏钢铁有限公司、苏州昊运钢铁有限公司、苏州北孚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飞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旭旺钢铁有限公司、张银秀、刘建新、刘建生、黄辉华、张小红、黄友财、刘建洪、魏胜安、黄爱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在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可恢复执行的基础上,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实际处置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邬星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