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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英、施和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施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28年8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施和兰,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威宁县。申请执行人XX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6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9500元,执行费为2893元,合计202393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XX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5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