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7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覃某某的小轿车一辆人。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按照口头协议履行。据此,本院认为,强制执行已不必要,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口头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忧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7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