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耿满胜与王旭、罗占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满胜,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671号原告:耿满胜,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钢,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郑林杰,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居民,现住该市。被告:王旭,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居民,现住该市。被告:王东,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李钢之妻、郑林杰之妻妹、王旭之妹、王东之妹),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罗占国,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原告耿满胜与被告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满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文,被告李钢、郑林杰、王东、罗占国,被告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满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连带赔偿耿满胜医疗费33169.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9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3150元,以上共计87319.0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3日14时左右,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某路,耿满胜遭到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殴打致前臂双骨折,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23日,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辩称,事发当日,李钢、王伟、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等人都在李钢家,调取录像时看到有人正在打摄像头,众人追出去后发现是耿满胜,就开始追耿满胜。李钢跑在最前面,但没追上耿满胜。回来后众人正好碰到耿满胜,还没接触到耿满胜,耿满胜的雇主秦海涛就踹了李钢几脚,双方就打了起来。李钢这面的人都在拉架,耿满胜手里拿着砖头站在旁边。只有李钢和秦海涛打架,其他人均未参与。没人打耿满胜,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秦海涛与李钢两家果园相邻,素有矛盾。耿满胜系秦海涛雇工,王伟系李钢之妻、郑林杰之妻妹、王旭之妹、王东之妹,罗占国系李钢表哥。2015年8月23日14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某路李钢家桃树地外,双方发生冲突,多人受伤。当日下午18时02分,耿满胜入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被诊断为右前臂双骨折,为此住院23日。公诉机关指控李钢持木棍将耿满胜左臂、秦海涛腰部打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钢故意伤害秦海涛身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李钢故意伤害耿满胜身体的事实,证据不足,未予支持。现耿满胜以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3月29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耿满胜的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本案争议的事实一是冲突发生的原因,二是耿满胜伤情是否为本次冲突所致。对于冲突发生的原因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称系耿满胜破坏其摄像头所致,耿满胜虽事后否认其破坏李钢家摄像头,但事发当日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其曾明确承认捅摄像头一事,自述原因是李钢家和秦海涛有矛盾,李钢家总说是耿满胜给他俩掺生,其为此感到生气。并解释了光脚的原因是怕别人发现鞋印。整个表述脉络清晰,逻辑顺畅,与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说法亦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冲突的起因系耿满胜捅李钢家摄像头一事进行认定。庭审中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均否认耿满胜伤情系本次冲突所致,表示整个过程只有李钢与秦海涛二人打架,其余人均未参与,也没人打耿满胜。但事发当日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王东表示对方是3个人打李钢,而己方除李钢外,罗占国、郑林杰亦受伤。罗占国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对方是两个男子在打李钢,自己亦被打。郑林杰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当时对方动手的是李钢的邻居和另一名男子,对方留小胡子的动没动手没看清,己方是其自己、李钢及李钢朋友,六个人基本都有外伤,自己一边拉架一边跟对方厮打,没注意自己打到谁,打到对方什么位置。王旭称双方扭打在一起,其肚子挨了一下。在派出所询问时王伟表示当时其给亲戚摘桃子,以后的事就都记不清了。无利害关系人李怡然在派出所询问时称其看到两帮人在打架。以上内容与在庭审中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一致坚称仅有李钢与秦海涛二人打架,其余人均未参与自相矛盾。本次冲突发生后民警立即赶到,刘明秋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到现场后看到耿满胜捂着胳膊,当日下午耿满胜在派出所民警询问时便称其手臂被打受伤,当日晚18时02分耿满胜入住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被诊断为右前臂双骨折。而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耿满胜手臂伤在冲突前,故根据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据规则,本院认定耿满胜伤情系本次冲突所致。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耿满胜破坏李钢家摄像头,挑起事端,对冲突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面对破坏行为,李钢未能理性克制、合法维权,而是拿着棍棒直接追赶耿满胜,致使冲突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等紧随李钢共同追赶耿满胜,并参与冲突中,与李钢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李钢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结合冲突的原因及过程认定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对冲突发生负30%责任。耿满胜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于法有据、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护理费偏高,本院结合其工作性质及鉴定意见酌定误工费为18000元,结合聘请保姆的工资水平及鉴定意见酌定护理费为6000元。以上损失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责连带赔偿。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数额并不确定,本院暂不支持。鉴定费根据责任情况及鉴定结果由双方分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耿满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8650.71元;二、驳回耿满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元,由耿满胜负担858元(已交纳),由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负担1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150元,由耿满胜负担2520元(已交纳),由李钢、郑林杰、王旭、王东、罗占国负担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