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建与刘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刘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05号申请人:叶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城,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韩飞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人叶建与被申请人刘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韩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捷豹XF轿车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刘韩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捷豹XF轿车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叶建负担。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未书面申请续行的,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效力即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