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桂季与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季,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371号原告:刘桂季,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龙行路水岸盛世K+楼座,组织机构代码:26711870-2。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季与被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4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未缴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经济损失31552.42元。被告辩称,原告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应先提起劳动仲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在未经劳动仲裁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