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永成2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李永成,樊丽先,郑军生,樊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住所地:定襄县解放路路50号。法定代表人:梁素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伟,男,1984年11月22日生,定襄县晋昌镇人,现居解放路74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永成,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东霍村人,现居定襄县待阳路金汉轩饭店。被执行人樊丽先,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现居定襄县待阳路金汉轩饭店。被执行人郑军生,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现居晋昌镇东门32号明月公司住宅楼3号楼1单元502。被执行人樊秀清,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现居晋昌镇东门32号明月公司住宅楼3号楼1单元5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成、樊丽先、郑军生、樊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