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留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83号罪犯冯留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留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冯留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483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8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留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016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508分,获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留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留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