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夏福其犯绑架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74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夏福其,男性,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兴文县。被执行人夏福其因犯绑架罪,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夏福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夏福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向法院缴纳7000元。”被执行人夏福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福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7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夏福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夏福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