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破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军勇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勇,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破终4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张军勇,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诚,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雯,四川合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迎宾路6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488-2。法定代表人:黄庆明,董事长。上诉人张军勇因与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破申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军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张军勇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宜筑公司欠张军勇货款20131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已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并强制执行终结,该院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执4866号执行终结裁定中写明经采取查控措施,宜筑公司没有可供及时执行处置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张军勇符合提起破产申请的条件。宜筑公司被立案侦查不是法院不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定理由。张军勇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也不存在借企业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的情况,不适用法院关于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条款。张军勇的货款债权没有担保,也没有优先受偿权人,不受理破产清算将严重损害张军勇的合法权益。综上,张军勇符合提出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军勇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对宜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宜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因宜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立案侦查,该债务人的刑事涉案财产和其他财产不能进行明确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军勇的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因宜筑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宜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故张军勇向一审法院提出对宜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以宜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立案侦查,该债务人的刑事涉案财产和其他财产不能进行明确区分为由而对张军勇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破申1号民事裁定;二、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诉人张军勇对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