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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73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易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梅渚镇泰瑞机械制造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易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梅渚镇泰瑞机械制造厂,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3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易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1号。被执行人:新昌县梅渚镇泰瑞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宋家村113号。被执行人:宋勇,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昌县梅渚镇泰瑞机械制造厂、宋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