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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与营口市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营口市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641号原告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巍。被告营口市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李绍连。原告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诉被告营口市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依力达建筑外加剂厂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签订对账单,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外加剂货款2301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01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营口市万基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营口市二道沟村,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邱珊珊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