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闻忠明、欧小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忠明,欧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463号申请执行人:闻忠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小伦,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闻忠明与欧小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执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欧小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闻忠明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闻忠明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4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霖审判���蔡丹萍审 判 员 叶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