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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与谢雨果重庆战锤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重庆战锤网吧,谢雨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610号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柑子湾1号附2号(-2),注册号500109603981742。经营者:廖代兰。被告:重庆战锤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村65号附73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JH603。负责人:刘影。被告:谢雨果,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诉被告重庆战锤网吧、谢雨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碚区汇洋副食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