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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妈代、盘志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妈代,盘志明,盘志发,盘志旺,邓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李妈代,女,1951年6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志明,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志发,男,1982年7月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盘志旺,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被执行人:邓金辉,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凌云县。申请执行人李妈代、盘志明、盘志发、盘志旺与被执行人邓金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凌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金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妈代、盘志明、盘志发、盘志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金辉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金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邓金辉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金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妈代、盘志明、盘志发、盘志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金辉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宗武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姚源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