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运姣与熊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姣,熊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1110号原告:徐运姣,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霞,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俊,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洲(系熊俊公爹),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徐运姣诉被告熊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运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运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运姣负担。审 判 长 朱 涛审 判 员 刘汉明代理审判员 胡体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军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