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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某1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刑初69号公诉机关静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1,生于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市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50000元,至2016年9月2日,赵某1先后数次透支本金49990.50元,经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未还,已形成恶意透支。指控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判处。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1经本村村民韩某介绍,通过微信聊天认识静宁县威戎镇上磨村村民吴科英(另案侦查),吴科英称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市分行办理信用卡,办成后需提成该卡透支额度的30%,赵某1同意后,吴科英让赵某1提供夫妻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手机号码。随后,吴科英谎称赵某1系静宁县八里镇政府干部,并伪造八里镇政府公章提供虚假收入证明。2016年7月15日,赵某1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市分行递交申报材料。2016年8月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分行为赵某1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50000元。至2016年9月2日,赵某1先后数次透支本金累计达49990.50元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消费(其中吴科英提成15000元)。后经多次催收,赵某1于2016年10月18日归还9000元。剩余透支本金40990.5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及短信催收记录,证人李某、赵某2、吕某、张某、吴某、韩某证言,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靳相军审判员张晓燕人民陪审员万元香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