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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凡梅与兰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凡梅,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凡梅,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兰飞,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凡梅与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2742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兰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