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凡梅与兰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凡梅,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凡梅,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兰飞,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凡梅与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2742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兰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