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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跃红与杨文蓉杨晋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跃红,杨晋俨,杨文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跃红,女,汉族,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晋俨,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文蓉,女,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何跃红因与被申请人杨晋俨、杨文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跃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传票传唤申请人便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出庭应诉的权利。二、原审法院超范围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且没有通知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标的为人民币48万元,而原审法院保全了申请人分别位于江津区几江大西门五号片区3号楼8-1和江津区东城家园A栋1单元17-1两套住房,两套住房的价值远远高于48万元。本院认为:关于是否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应诉的问题。结合再审审查中对再审申请人何跃红的询问笔录获知,何跃红原住重庆市江津区大西门5号片区3号楼8-1,后迁居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东城家园A栋1单元17-1。原审承办人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何跃红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江津区大西门三片区3号楼8-1,邮政改退批条显示“无电联,多次上门无人”。原审承办人又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何跃红送达上列相关法律文书等,送达地址为重庆市大同路东城家园A栋1单元17-1。邮政改退批条显示“拒收”。此后,原审承办人还于2016��3月4日在何跃红所住小区重庆市大同路东城家园便民粘贴栏张帖公告送达上列法律文书等。故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未传票传唤便缺席判决的再审事由不成立。关于原审是否超范围保全,同时查封再审申请人两处房产的问题。经审查,原审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以(2015)津法执保字第009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重庆市江津区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协助查封何跃红所有的位于江津区几江大西门五号片区3号楼8-1房屋,但并未对再审申请人位于江津区东城家园A栋1单元17-1的房屋进行保全,故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何跃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跃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左军审判员 连  婧  妤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