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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8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喜财与闫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财,闫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807-7号申请人张喜财,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闫通,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关于张喜财与闫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以保全方式查封了闫通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东侧XXX苑X栋的X室房屋。执行过程中张喜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闫通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东侧XXX苑X栋的X室房屋(权证号S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