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靳志朋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志朋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81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志朋,男,1984年10月28日生,住成安县。2015年4月28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志朋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志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9时8分许,高母村靳志朋怀疑村村李某家的狗将其家屋顶踩坏,而到李某家将电视、空调、太阳能、手机、门玻璃等砸坏,经鉴定,价值793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靳志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志朋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当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靳志朋怀疑本村李某家的狗将其家屋顶踩坏,而到李某家用铁棍、锤子将电视、空调、太阳能、手机、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价值7935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8月15日9时许,其听见东屋房顶有砸石棉瓦的声音,出去后见靳志朋在其家堂屋房顶砸东西,因劝不听靳志朋,就去高环加油站找靳志朋大姐,靳志朋大姐因有事不能去其家,就让其报警,其回家后见靳志朋把其东屋顶上砸了一个直径二三十公分的窟窿,其中一间房顶上面的石棉瓦全坏了,红瓦不知道坏了多少块,阳台窗户和门上玻璃砸坏了16块,西屋太阳能的四根管子,还有家里的电视、空调、空调扇、鱼缸控制器、三星手机、挂钟都被砸坏了。2、证人靳某1证言,其是靳志朋的姐姐,2016年8月15日9时许,李某说:“靳志朋在我房顶上砸东西了。”其因管不了靳志朋就让李某报警。晚上的时候其到李某家发现,李某家电视坏了,其他东西有没有坏就不清楚了。3、证人靳某2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其接到电话说家被砸了,到家后,发现房顶上有些瓦被砸坏了,后来又到李某家,发现李某家中的门窗、空调、鱼缸、电视等等都被砸坏了。4、证人崔某证言,2016年8月15日9时许,其见李某家门前围了很多人,进去后见李某屋里的电视、空调、挂钟、门窗上和阳台上的玻璃都被砸了,听说是靳志朋砸的。证人靳某3证言与证人崔某证言基本一致。5、成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标的于2016年8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935元。7、司法鉴定意见书,靳志朋在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靳志朋于2015年4月28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10、被告人靳志朋供述,2015年8月15日李某家的狗跑到其家屋顶上拉屎,并把其家房顶弄坏了,其就从其家堂屋房顶进入靳志朋家里,在房顶捡起铁棍和铁锤,到把李某家里后,把李某家里的电视、空调、太阳能、玻璃等物品砸了,还砸了李某堂屋房顶上的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靳志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造成他人财物受损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志朋在刑满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志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