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雨琪与胡洁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雨琪,胡洁琼,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啸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840号之二原告:朱雨琪,女,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洁琼,女,汉族,1990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733号门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4774894XX。法定代表人:袁淑玲,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刘啸谦,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雨琪与被告胡洁琼、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啸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雨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雨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雨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5元,由原告朱雨琪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