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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747号原告:黄某甲,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被告:黄某乙,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黄某甲提供的被告黄某乙的住址不祥,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黄某乙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