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747号原告:黄某甲,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被告:黄某乙,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黄某甲提供的被告黄某乙的住址不祥,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黄某乙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