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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见、徐国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见,徐国义,赵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15-1号申请人:吴见,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徐国义(董新房),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赵立平,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法院(2016)鲁17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吴见诉徐国义、赵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本院(2016)鲁1722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立平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立平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