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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书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其他(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书,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04行初1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文书。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负责人:林光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林。原告王文书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文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文书承担。审 判 长  严 婷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人民陪审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况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