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晓溪与苏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溪,苏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360号原告:赵晓溪,女,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苏德亮,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溪诉被告苏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晓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晓溪承担。审 判 长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