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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晓溪与苏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溪,苏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360号原告:赵晓溪,女,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苏德亮,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溪诉被告苏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晓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晓溪承担。审 判 长  刘静明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人民陪审员  费秀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