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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赵乾英与谭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乾英,谭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赵乾英,女,生于1972年3月18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卫东,男,生于1967年12月2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赵乾英依据(2016)渝0243民初34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谭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29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后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由被执行人谭卫东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乾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490元、案件受理费2510元,共计26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赵乾英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谭卫东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交到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谭卫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乾英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庹德鸿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正华 关注公众号“”